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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动车充电五条禁令

发布时间:2019-05-24 点击数:633

  山东省公安厅发布《电动车消防安全五条禁令》

  一、严禁在居民住宅区的楼梯间、楼道、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。

  二、严禁在未作防火隔墙的群租屋和人员密集场所内为电动车充电。

  三、严禁电动车占用消防车通道。

  四、严禁私拉乱接充电线路为电动车充电。

  五、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电动车停放场所。

  本禁令所称的电动车是指电动自行车、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。

  依据《山东省消防条例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规定,对拒不遵守公安机关依法发布的禁令,威胁公共消防安全的,责令改正;拒不改正的,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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